【家事信箱】父母宜及早為SEN子女規劃將來 律師倡4大方案保孩子最佳利益

家事百科

發布時間: 2023/10/11 15:59

最後更新: 2023/10/26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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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SEN兒童的福祉,父母宜及早規劃孩子的日後生活。(《非同凡響》劇照)

據統計,在本港15歲以下小童中,有6%為有特殊教育需要(SEN)兒童,惟其福祉一直被忽視。礙於身體上的缺陷,有部份SEN兒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為免在父母離世後無依無靠,或日後與社會福利署或監護人有爭拗,SEN兒童家庭較一般家庭在處理日後規劃上更迫切。

MIP人士在處理如醫療決定及財政事宜等個人福祉的精神行為能力不可一概而談。部份MIP人士有一定自理能力,卻沒有金錢概念。故此,MIP人士或需要第三方代為處理個人福祉及財政事宜。父母宜提前為SEN子女做好法律安排。

若父母離世前沒有訂立遺囑,而遺產受益人為MIP子女,遺產管理人無法處理和完成遺產管理的風險及責任。正常情況下,遺產管理人會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產業監管人,協助MIP人士管理資產(包括遺產下的受益)。但過程需時漫長且費用高昂,若長時間無法動用遺產,將對子女的生活帶來巨大影響。福祉方面,如父母離世時MIP子女已過18歲,親友可代為向監護委員會申請委任監護人,正式照顧MIP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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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監護契約外,父母亦可考慮以下規劃,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

(一)簽署持久授權書,委任代理人在父母無法做決定時代為處理財政事務;

(二)以遺囑委任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管理子女的受益及附託照顧。此方案費用較為相宜,父母可選擇遺囑執行人及受託人,彈性較高。惟遺囑於立遺囑人去世後才生效,如安排不當將難以修改;

(三)政府的特殊需要信託,父母在世時設立信託,並注入首年所需資金(現時為23.4萬港元),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擔任受託人,在父母離世後通過遺囑將資產注入信託。但信託對特殊需要有嚴格定義,並非所有兒童均合乎資格,且只接受港元現金注資。此外,如子女日後移居海外,戶口會被終止;

(四)私人信託,父母在世時建立信託結構,並可自行選擇受託人,確保運作順暢。父母可簽訂意願書作為照顧子女的指引,並為子女度身定制合適照顧及受益安排。此方案更可橫跨司法管轄區,但需每年繳付行政費,相對昂貴。

受託人方面,當事人可以選擇:

(一)可靠的親友;他們熟悉子女且成本低,但或對受託人家庭帶來負擔,而他們未必有足夠知識保障子女;

(二)個別專業人士,如律師或會計師;他們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且受道德約束,子女可獲更大保障。但專業人士需收費,並會出現退休問題;

(三)信託公司,其團隊具備專業的資產管理知識,且運作不會受到員工退休的影響,但收費相對最高。

為確保SEN子女日後的福祉,育有SEN兒童的家庭應及早規劃,為子女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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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綺玲

撰文 : 張天恩律師 古明慧律師行(Rita Ku & Ser)顧問律師